山东省纪委监委于9月18日公布消息,经过山东省委的批准,针对泰安市前常委及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峰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刘峰梅违反了理想信念,脱离了初心使命,不忠诚于党且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个人相关事项,违反组织原则;在廉洁自律上失守,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并无偿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为他人在项目承包及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刘峰梅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在党的十八大后其行为未有改善,性质恶劣,影响巨大,须作出严厉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对刘峰梅开除党籍,并由山东省监委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取消其参加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相关财物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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